供电服务 |
尊敬的用电客户:
欢迎光临双流供电局营业厅办理减容用电业务;在办理业务时,请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 您在办理减容用电业务时,请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以下每份资料请加盖鲜章或手印并签字。
2、 填定“变更用电申请书”,加盖鲜章或签字。
3、填写“客户设备明细表”。
4、 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用电手续的授权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本单位人员办理用电手续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
6、 提供最近一次电费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二、减容注意事项:
1、客户减容,需在五个工作日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以及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机的停止或换小。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并对计量装置进行调整。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的申请确定,但时间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在减容期间,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有效期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程序办理。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封存的用电设备和相应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后启封用电;
5、在减容有效期内恢复用电时,客户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6、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